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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戴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戴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刘立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傅建峰、施云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水良,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原告刘立新与被告戴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章豪杰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