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戴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戴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刘立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傅建峰、施云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水良,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原告刘立新与被告戴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章豪杰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