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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某、魏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魏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44号原告魏某原告魏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某某在横山区魏家楼镇财政所处的王家峁村油井补偿款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薛某某所有的在横山区魏家楼镇财政所处的王家峁村油井补偿款予以扣留,直至扣足案款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