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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宁,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16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宁在清镇市东门桥村N8小区一巷子内,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任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李宁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6克)和获取的毒资100元。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毒品计量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宁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宁在管制2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宁在清镇市东门桥村N8小区一巷子内,将一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任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李宁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6克)和获取的毒资100元。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检查、毒品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16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身患疾病,需要医治,加之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可适用管制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冰毒、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毒品海洛因0.16克予以没收(现存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由该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国芬人民陪审员  冉孟超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