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恢9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叶鹏与戴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鹏,戴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94号之五原告叶鹏,公民身份号码:4x9,汉族,农民,住房县青峰镇深峪沟村4组。被告戴梦(又用名代梦),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70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 代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接 到 通 知 后 3 0 日 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梦在中国工商银行1x3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许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昝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