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云仙,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2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仙,女,汉族,1948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号3层。法定代表人:张宜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号3楼313室。法定代表人:张宜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北芒山路西。法定代表人:袁伟。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为了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诉讼,按照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王云仙、乙方江苏一建中院分公司与丙方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丙方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