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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成轩与曾品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成轩,曾品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成轩,男,196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城口县。委托代理人:胡义松,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品军,男,1970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城口县。上诉人邓成轩因与被上诉人曾品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城口县人民法院(2017)渝0229民初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成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本案诉争地块存在权属及界畔争议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邓成轩提供的林权证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现场勘验图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诉争的实质涉及土地权属及界畔争议。同时,根据一审法院对曾志安、徐青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也证明了实际侵权人并非曾品军。因此,一审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邓成轩的起诉并无不当。邓成轩主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