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刚与周淼、唐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周淼,唐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88号原告:陈刚,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周淼,男,1969年6月生,汉族,住本市环城路市。被告:唐朝晖,女,1970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刚因与被告周淼、唐朝晖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债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周淼、唐朝晖价值计290万元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