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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某某高级中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某某高级中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68号原告:邵某某,男,1950年7月21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某某高级中学,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校校长。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某某高级中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2422元,减半收取21211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