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飞与西安楚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西安楚居商贸有限公司,樊松涛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00号原告:徐飞,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珂,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楚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西何小区9号楼4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徐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樊松涛,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西安楚居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樊松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