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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在礼与朱永、李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礼,朱永,李永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893号原告:于在礼,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朱永,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永红,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中储粮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MA3XET753。负责人:曹义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于在礼与朱永、李永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在礼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在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在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在礼负担。审判员  徐长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