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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老二与刘明君、贵州省华贵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老二,刘明君,贵州省华贵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初1610号原告:朱老二(朱富元),男,1988年1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梅益峰,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明君,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贵州省华贵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欢喜岭物流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庆勇,安顺市西秀区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老二诉被告刘明君、贵州省华贵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老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老二撤回对被告刘明君、贵州省华贵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3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933元由原告朱老二负担。审 判 长 何   坤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