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虞建盛,陈亚平,陈忠伟,方小琴,孙浩亮,陈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B4幢。法定代表人:陈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静,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原审被告: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孙浩亮。原审被告:虞建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亚平,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忠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方小琴,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孙浩亮,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芝英,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虞建盛、陈亚平、陈忠伟、方小琴、孙浩亮、陈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