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武琪与陕西九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武琪,陕西九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潘武琪,男。被执行人陕西九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化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武琪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武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付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