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利峰诉张誓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峰,张誓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322号申请人:张利峰,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被申请人:张誓飞,男,1981年2月17日生,住偃师市岳滩镇。张利峰诉张誓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利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誓飞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存款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誓飞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张利峰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上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