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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启明与赵建强、王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明,赵建强,王艳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49号原告:高启明,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建强,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王艳美,女,身份信息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启明诉被告赵建强、王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行为已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