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启明与赵建强、王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明,赵建强,王艳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49号原告:高启明,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建强,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王艳美,女,身份信息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启明诉被告赵建强、王艳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行为已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