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远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41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告:李远江,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远江现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 群审 判 员 窦 雨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