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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石月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月,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石月,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月与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0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00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