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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辜筱刚与彭文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辜筱刚,彭文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43号之一申请人:辜筱刚,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文号,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辜筱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文号银行存款或其财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辜筱刚以其名下川A9U×××宝马越野车及川A00×××奔驰S350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辜筱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彭文号名下的财产。为保护彭文号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申请人辜筱刚名下的川A9U×××宝马越野车及川A00×××奔驰S350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员刁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