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鄢守军、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守军,陈艳,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390号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特别授权),该公司合规风险部分管诉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斌,该公司小微金融服务中心客服经理。被告:鄢守军,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陈艳,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被告: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1958560。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守军、陈艳、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先志审 判 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唐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