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2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236号之三申请人:葛xx,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xx。法定代表人:池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葛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葛xx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