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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力拓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力拓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力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栋)工业大厦之二一楼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5067-7。法定代表人罗春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路17号厂房5楼,注册号350206200057137。法定代表人陈晓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力拓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坪埕路17号、19号厂房已被本��(2015)海民初字第1383号案件诉讼保全查封,同时本院亦查明上述查封厂房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现涉抵押权案件已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即(2016)闽02执875号案件。为了便于上述查封厂房的尽快处理及相关款项的分配,本院已依照(2015)海民初字第138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本案交由抵押权法院,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将本案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