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姜宏磊与王振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磊,王振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25号原告:姜宏磊,女,199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王振民,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负责人:刘明志职务: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姜宏磊诉被告王振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姜宏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振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姜宏磊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图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