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京花、李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花,李志国,张韩哲,王江涛,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张京花,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志国,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执行人张韩哲,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王江涛,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执行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闫建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40797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国、张韩哲、王江涛、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4122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