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沧州美特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沧州美特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73号申请人: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上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893923XF。法定代表人:马文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美特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周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681191394。法定代表人:臧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美特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美特斯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齐德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