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硕玥与李云波、刘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硕玥,李云波,刘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50号原告:丁硕玥,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波,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克玲,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丁硕玥与被告李云波、刘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硕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波、刘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硕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硕玥撤回对被告李云波、刘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丁硕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