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胜、朱正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胜,朱正好,刘焕英,朱正军,朱正兵,朱正友,朱正芳,朱正霞,朱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蒋胜,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好,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焕英,女,1942年6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朱正好母亲。被执行人:朱正军,约46岁,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兵,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友,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芳,约61岁,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霞,约50岁,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秀,约48岁,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蒋胜与朱正好、刘焕英、朱正军、朱正兵、朱正友、朱正芳、朱正霞、朱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正好、刘焕英、朱正军、朱正兵、朱正友、朱正芳、朱正霞、朱正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