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2执63号申请人:李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康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7)甘0422执63号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满足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焕审判员王志鹏审判员庞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马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