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4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4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婧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