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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诉被告格尔木市晟苑春生态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格尔木市晟苑春生态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40号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经营者:刘玉存,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格尔木市晟苑春生态园。法定代表人:刘兴文,公司总经理。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与被告格尔木市晟苑春生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尔木刘玉存蔬菜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隆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