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8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媛园与李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园,李斌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8794号原告:张媛园,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李斌,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市宣武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园与被告李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媛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园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媛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