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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有杰与禹小东、解磊磊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杰,禹小东,解磊磊,李亚飞,李雅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有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禹小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解磊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亚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雅雅,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王有杰与禹小东、解磊磊、李亚飞、李雅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禹小东归还王有杰借款本金10万元;解磊磊、李亚飞、李雅雅对10万元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300元及执行费1434.50元共计103734.50元,被执行人禹小东已主动履行82000元,下余21734.5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李雅雅在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雅雅账户的冻结。2、划拨被执行人解磊磊在甘肃银行庆城支行×××账户存款9000元。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解磊磊账户的冻结。3、划拨被执行人李亚飞在中国工商银行庆阳分行×××账户存款1734.50元。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亚飞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