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587陈同考与包心田、陈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考,包心田,陈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587号原告:陈同考,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包心田,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锦芳,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陈同考与被告包心田、陈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同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同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考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陈同考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枥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