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国东申请执行梁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79号申请人:沈国东。被执行人:梁燕。申请人沈国东与被执行人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人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用146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巢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