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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志勇与被告郑百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勇,郑百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56号原告:宋志勇,男,现年5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郑百土,男,现年5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宋志勇与被告郑百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志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宋志勇负担。审 判 长  曹月琴人民陪审员  王福太人民陪审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