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志勇与被告郑百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勇,郑百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56号原告:宋志勇,男,现年5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郑百土,男,现年5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宋志勇与被告郑百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志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宋志勇负担。审 判 长 曹月琴人民陪审员 王福太人民陪审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