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435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