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市北区鸿盛海工艺喷绘写真工作室、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市北区鸿盛海工艺喷绘写真工作室,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市北区鸿盛海工艺喷绘写真工作室,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39号甲网点。负责人王栋。委托代理人徐迎伏。委托代理人李松颖。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刘军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