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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俊珑、张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珑,张清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68号之一申请人:杨俊珑,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被申请人:张清瑞,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杨俊珑与被申请人张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俊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清瑞银行存款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怀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清瑞银行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