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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红、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红,覃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483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刘红,女,1981年12月24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覃平,男,1980年9月29日生,住所地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曾雄志,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