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蔡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延其,总经理。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25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43,000元。因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2256号调解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