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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四季申请执行杨福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季,杨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季,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福秀,女,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四季与被执行人杨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