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鸿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157号原告: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党双霞,总经理。被告:上海鸿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沈君君。原告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凌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