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909号原告:马某,住天祝县某镇。委托代理人:焦平,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某,住天祝县某镇。原告马某诉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