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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772号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耀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筱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6,370元,由原告上海科迪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70元(已付)。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