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佩东与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东,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397号原告:李佩东,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东(李佩东丈夫),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哈斯格日勒图,经理。原告李佩东与被告内蒙古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佩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缴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佩东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