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门桐与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桐,吴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45号原告:门桐,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吴彩霞,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门桐与被告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门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门桐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