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可明、林家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明,林家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陈可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家真,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可明与被执行人林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12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41625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家真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家真名下有座落在连江县XX乡XXXXX号XXXXX小区28#1701单元房屋一套,其先夫陈某名下遗产尚有座落在福州市XX区XX镇XX村XXXXX花园X期C1地块2#楼1502复式单元房一套。上述两套房产均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院已经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也无法提供相关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何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