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世军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军,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覃世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负责人。覃世军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世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己歇业关闭,公司债务众多,其资产和所获得的关闭补偿款被多个案件查封、冻结,处置资产和关闭补偿款需等待时间集中统一进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宏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