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安明与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明,刘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127号原告:何安明,男,生于1968年9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刘成云,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何安明诉被告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何安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安明负担。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