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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安明与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明,刘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127号原告:何安明,男,生于1968年9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刘成云,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何安明诉被告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何安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安明负担。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