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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伟与严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严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179号原告:侯伟,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藏青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小雪,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侯伟诉被告严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藏青春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严小雪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告严小雪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严小雪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伟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严小雪向其借现金94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严小雪偿还借款本金94400元。被告严小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严小雪向原告侯伟借现金94400元,并向原告侯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侯伟现金玖万肆仟肆佰元整(94400)严小雪2015年4月30日”。后经原告侯伟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果,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严小雪向原告侯伟借现金94400元的事实,有原告侯伟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严小雪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侯伟要求被告严小雪偿还借款9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严小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伟借款94400元。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严小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