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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向阳、李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向阳,李宗民,单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罗向阳,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李宗民,男,汉族,1976年2月8日生,住郸城县,现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单桂丽,女,汉族,1982年5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向阳与被执行人李宗民、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