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向阳、李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向阳,李宗民,单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罗向阳,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李宗民,男,汉族,1976年2月8日生,住郸城县,现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单桂丽,女,汉族,1982年5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向阳与被执行人李宗民、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帅帅 更多数据: